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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诚志律师 吴诚志,男,云南大学法律本科毕业,云南美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6年被昆明市司法局聘为昆明市律师专业人才库成员。离职前在公安机关工作10余年,律师执业12年。2017年6月办理完毕岩某、蒋某运输毒品580公...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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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吴诚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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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的二审成功改判

案件概述

原告李某以其身份证上的地址,属昆明市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居民小组,牵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以该村民小组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认为村民小组不认可其组织成员的身份、不分配其土地补偿款错误,要求获得其近几年应得的村小组土地补偿款75000元,某区法院于2018423日立案受理。

一审审理过程

原告提出证据主要为复印件形式包括:其身份证复印件,老户口册复印件、其母亲的土地出租协议书及某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是原告未落户于该居委会)、原告大学毕业时办理户籍迁移登记表申请书、户口迁移证、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及常住人口登记证。

笔者代理被告方某村民小组出庭应诉,认为原告并未落户于被告处,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我方提交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变更情况明细资料中,已明确记载原告的户口落户于某居委会,非被告所在的村民小组。

2019712某区法院出具一审判决书认为:“派出所出具的资料系被告单方面制作,不能证实其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出生时起,户口落户于被告居民小组,系该居民小组组织成员的事实,被告并不否认,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75000元。”

 本案一审的败诉,令笔者很诧异,不仅因为作为户籍管理的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被法院判决书直接不予采信;原告仅凭几个复印件的证据就能胜诉;一审判决书存在多处证据及说理的自相矛盾,遑论在证据、事实、法律上均存在硬伤。经原告同意,笔者代理其提出上诉,并作为二审代理人继续代理此案。

二审过程:

笔者先详细论述被上诉人的户口系挂靠户口性质,不应获得土地分红款。

一、退一步说,即使被上诉人的户口落于上诉人处,其户口属于挂靠户口,依法依规依理也无权分配土地补偿款;

1、从上诉人户籍变更明细看出,上诉人读大学前和读大学时均是城镇户口,根据禁止“非转农”的户口迁移制度,依规不可能再转为农业户口;

2、既然被上诉人的户口迁回来落户,依规也不可能是农业户口,仅算得上挂靠户口;

3、被上诉人庭审中自认自2013年8月起至今曾与三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领取工资,更印证其是挂靠户口。

4、某村62号一个地址落两个户号有两个户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且有悖常理。

二、针对一审庭审中原告自认其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并购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情况。上诉人依法申请二审法院,到多地社保局调取被上诉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书面资料提交法院,作为被上诉人为挂靠户口性质的佐证;法律不允许既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再重复享受农村居民待遇的双重身份存在。

三、上诉人再次申请二审法院出具调查令,请辖区派出所再次对被上诉人的户口归属地,在上诉人处还是某居委会处予以明确。

   经笔者多次沟通,派出所再次出具证明明确:被上诉人属于某居委会的户口,不属于上诉人处的户口。

二审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归纳各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某村居民小组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李某支付土地征地补偿款?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其应取得土地分配款,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依据。经审查,被上诉人李某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系上诉人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其生产或生活关系依附于上诉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请。”

总结:该案的办理紧紧抓住一审的证据、事实、说理之间的自相矛盾、冲突点,从外围到核心,逐步推进,持续深入问题、沿用被一审法院莫名不予采信的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力,坚持多范围的调查取证,获取足够的证据支持,才是保障公平、正义、依法维护法律权威性的最好方式。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诚志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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